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才,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质量,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涉及对象系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学习形式为非脱产;招生层次包括高中起点升专科、高中起点升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三峡大学(国标代码:11075),湖北省内招生代码为527。学校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邮政编码:443002),具体管理机构为继续教育学院。
第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主要通过继续教育学院网页、微信公众号、宣传栏及招生期间组建的QQ群等渠道发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信息。
第七条 各校外教学点要根据学校统一制订的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或发布招生广告。如确系招生工作需要印制宣传材料,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并严格按审批内容制作,严禁在招生宣传中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第八条 各校外教学点只能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下配合开展招生工作,未经我校批准,不得以“三峡大学”或“三峡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名义进行招生宣传,违者视同侵权,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学校不委托任何个人和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宣传或组织生源。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年满17周岁;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含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劳动技工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成人高考。
2.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3.报考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及以上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第十条 境内公民应具有湖北省各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之一或者湖北省各地人社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凭证;在湖北省境内服役的现役军人应具有居民身份证和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证明;在湖北省境内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应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湖北省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湖北省境内定居的外国侨民应具有湖北省公安厅核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原则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对各省教育招考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考生成绩中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的,由所属省份的教育招考行政主管部门在投档分数中进行增减,我校依次录取。对于投档分相同的考生,高起本、高起专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专升本考生依次比较专业基础课、政治、外语单科成绩。我校录取的考生在经过所属省份的教育招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录取名单,形成录取名册并打印录取通知书。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学生直接向学校财务部门指定账户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后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入学资格复查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籍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三峡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专、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三峡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