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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8日 14:51     作者: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和《三峡大学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和授予类别办理。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审定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或者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课程考试成绩达到以下相应标准:

1.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他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5分。

2.学位课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他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75分。

3.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三峡大学(或省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加入的考试联盟等形式)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或医学英语水平考试(三级)合格;或申请者前置学历为本科且其所在省份有前置学历为本科免考学位外语的相关规定;或前置学历为本科且已经取得学士学位可以免考学位外语。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位课程共三门(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三门学位课程由湖北省自学考试主管部门明确,其他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的三门学位课程由三峡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个人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需主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有关表格并上交相关材料,毕业超过半年,不能申请学位。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申请的,经学校认定后可酌情受理。

(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审核工作组并受理申请、汇总数据,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实施办法对提交的审核名单进行审定。对通过的毕业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并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授予决议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相关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对往届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三峡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三峡大继教〔2019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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