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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8日 14:44     作者: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参照《三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三峡大教〔2022〕27号)及《三峡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继教〔2025〕1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籍注册

第二条 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录取数据核对新生信息,并分类处理。

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书面请假,病假不超过30天,事假不超过15天。未经准假或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审查中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以学年为单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一)新生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次。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籍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确需保留者,经批准可保留1年。

(二)保留期满前应申请入学,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申请且无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申请入学时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诊,符合在籍学习条件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依据学信网反馈数据,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对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进行复查。前置学历待查期间,学生不享有在籍学生权益。

(一)核查原则

1.前置学历须属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结业证书,或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同等及以上学历证书;

2.前置学历毕业时间不得晚于专升本报考时间。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不予受理。认定依据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核查办法

通过比对前置学历信息与成人高考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核查:

1.信息未变更者,须提交:

(1)前置学历证书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纸质复印件;

(2)前置学历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电子件及纸质复印件。

2.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者,须提交:

(1)前置学历证书原件扫描件及纸质复印件一式两份;

(2)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集体户口)原件扫描件及纸质复印件一式三份;

(3)前置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电子件及纸质复印件一式两份;

(4)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和扫描件及复印件三份,证明材料应含变更原因、时间、前后信息及出具证明单位的办公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5)如前置学历使用军(警)士官证号,报考我校时使用身份证者,除上述(1)(2)(3)项材料外,现役军人须提供入伍批准书、部队相关材料;退伍军人须提供入伍批准书、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士官退出现役证和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证明两号属同一人;

(6)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001年后毕业生可登录学信网申请);

(7)手写个人情况说明,详述变更时间及原因,签名按手印,附联系方式及日期;

(8)仅姓名变更且户口簿有曾用名者,仅需提供(1)(2)(3)(7)项材料;

(9)考生信息表及录取名册、前置学历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

(10)其他所需材料。

(三)如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变更发生在前置学历毕业之前,学生须向前置学历院校申请学历勘误,我校不予受理。

(四)核查结果

1.信息未变更且复审合格者,统一报学信网核查;

2.信息变更且复审合格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3.审核不合格者,通知补充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章 学籍信息管理

第五条 学生学籍电子信息来源于成人高考招生录取信息,是学历及学位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依法依规办理。

第六条 在成人高考、招生录取或在籍期间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信息错误的,不予变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变更学籍关键信息:

(一)在籍期间同时或先后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的;

(二)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后申请改为汉族的;

(三)享受年龄加分政策后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

(四)以军人证件报考并注册学籍,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的。

第八条 在籍期间有合法理由并具备法定证明文件的,可申请变更学籍关键信息,由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决定。

第九条 申请变更学籍关键信息,须本人到校提交以下材料:

(一)《三峡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信息变更审批表》(本人填写并签名);

(二)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三)信息变更者须提供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底页、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民族变更者还须提供地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材料中应含变更原因、时间、前后信息及出具证明单位办公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四)因录取信息错误导致学籍信息错误的,须先向生源地省级招考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供同意变更证明;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条 学籍关键信息变更仅适用于学籍状态正常的在籍学生,前置学历待查或学籍异常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籍关键信息变更流程:学生申请并提交材料由校外教学点初审,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复审、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行文变更。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学籍信息中的考生号、入学日期、层次不予变更。

第十三条 专业名称及代码须与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备案一致。因转专业发生变动的,学籍信息相应异动。

第十四条 因复学、降级、延长学习年限、转专业、转学等发生学籍变动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信息异动。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最短学习年限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最短学习年限为5年。

第十六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高中起点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五章 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按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转入专业须在我校规定的可转入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后须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转专业原则上应在入学第一学年完成,最短学习年限内只能转一次。下列情形不得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规定或录取前约定不得转专业的;

2.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不得互转;

3.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毕业年级的;

4.不得跨层次转专业;

5.医学类专业未获批投放招生计划的;

6.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转入医学门类专业,须从事行业与专业对口,并满足以下条件:

1.转入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中医学等专业,应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并具有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及以上学历;或持有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转入护理学专业,应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

3.转入药学专业,应取得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一)学生提交申请由校外教学点初审,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复审、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院行文转专业;

(二)转专业须提交《三峡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和其他所需材料;

(三)转专业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学籍异动情况报财务处等职能部门。

第六章 转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至同层次学校。转学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并公示7日,报分管校领导审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转学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三)跨省转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后,学校按规定确认转学条件后办理。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降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降级和保留学籍的时间)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批准可休学。

(一)在籍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籍生待遇;

(三)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因学业压力、健康或个人发展需要,学生可申请降级。填报《三峡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后,由校外教学点初审,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复审、分管院领导审批,由学校行文降级,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八章 退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业要求或未完成学业的;

(二)因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须注销学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籍注销。

(一)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退学文件及告知书应送达学生本人;难以联系的,在学校网站公告,公告满60日视为送达;

(二)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一)学生提交退学申请,由校外教学点初审,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复审、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学校行文退学;

(二)学生到校办理退学须提交:书面退学申请、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三)退学后,学校可根据学生需要出具退学证明。

第九章 学历注册及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按《三峡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三峡大继教〔2025〕15号)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信网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完成学历电子注册。注册后信息不予变更。

(一)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二)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取消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放的,依法撤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三)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四)毕业后进行了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学历注册信息不予变更。

第三十一条 学历信息与招生录取信息不符且有合理理由的,可申请学历信息勘误,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情况说明、前置学历相关材料、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及毕业名册、考生信息表等材料;

(二)由校外教学点初审,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复审、分管院领导同意,学校行文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三)湖北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勘误并更新学信网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学历信息勘误范围,但在籍期间关键信息变更且能提供法定证明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可出具学习经历证明,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

须提交申请、情况说明、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录取及毕业名册、变更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程序如下:

(一)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遗失声明;

(二)提交申请、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寸蓝底登记照两张及电子版、委托书(代办时)、录取及毕业名册、登报声明等材料;

(三)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员初审,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复审、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制作证书;

(四)到财务处缴纳补办费用;

(五)学校在收到齐全、合规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办理,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本人凭身份证(或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领取。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仅补办一次。

第十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原《三峡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规定》(三峡大继教〔201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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