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继教【2025】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三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三峡大学〔2017〕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学生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籍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点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籍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未经准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学年为单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新生只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参加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对其他原因确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入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诊,符合在籍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籍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籍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要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学校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须在我校规定的可转入的专业目录范围内。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转入学校规定的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本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公示7日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后,学校按规定确认转学条件,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最短学习年限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高中起点本科最短学习年限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10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按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三条 在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要求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籍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未完成学业的;
(二)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籍学习的;
(三)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校外教学点初审,经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复审,报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行文予以退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要求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本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按照《三峡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籍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按相关规定,对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按学校相关规定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含处分解除的相关规定及期限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根据学生的陈述与申辩,结合违纪事实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并将违纪情况报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核,履行程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履行了合法性审查程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认为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三峡大学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