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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7日 08:42     作者:     点击量:

 

       三峡大继教【2025】13号 

第一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及《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鄂教高办函〔2022〕16号)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和设点单位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校外教学点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三峡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

第三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二)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学校和设点单位协商后,应签订建立校外教学点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联合办学协议书。联合办学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学校与校外教学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校外教学点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五)校外教学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必须到校外教学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联合办学协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由设点单位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教师或干部担任,其任免变动应征得主办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联合办学协议,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教育质量及在校外教学点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导校外教学点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制定校外教学点协助学校进行招生和学籍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统一制定教学计划,明确各门课程学习形式,收集汇总各校外教学点教学执行计划;

(五)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

(六)每学期或每学年对所属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校外教学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校外教学点,应会同设点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辅导教学质量的校外教学点,应予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应予撤销;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点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七)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组织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招生及学籍管理

第九条 协助学校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有条件的应组织考前复习和辅导,确保生源质量。

第十条 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组织新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学生参加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的开学典礼及毕业典礼,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学风。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学校的安排,按时办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报到、注册、升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奖励、处分及请销假等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联合办学协议,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继续教育学院提供的教学计划,聘任主讲及辅导教师,填写主讲教师聘任登记表,原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进行任教资格审查,并做好面授前的准备工作。

(二)依据教学计划安排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面授及课表,提前两个月把教学执行计划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

(三)编制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记分册(成绩考核比例为:考勤占10%,网络视频课程学习占30%,课程结束正考占60%),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备案。原则上正考、补考在下一次面授前进行,毕业前进行清考。

(四)保存好教学资料,包括教师聘任登记表(复印件)、面授安排课表、考试A、B卷(复印)、各科记分册(复印)等,毕业前夕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课程结束考试试卷(原件)在考前必须上报继续教育学院成教部审查,考后再交到成教部存档,学生试卷(原卷)由校外教学点自行保存备查。

(五)依据我校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院对各校外教学点有关教学和管理方面的检查及对主要课程的抽考。

(六)及时向我院反馈派出主讲教师的教学方面的基本情况,并填写《主讲教师教学情况反馈表》以便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七)根据联合办学协议,督促学生将全额学费上交三峡大学财务处。网络学习费用、教师授课课酬及办证时上传照片费用,从学费中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加收其他费用。

(八)依据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九)协助完成继续教育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自学,总结推广自学经验。督促、指导学生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做好作业收交、发放及批阅工作。

第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应按教学计划认真组织面授,妥善解决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和面授主讲教师的食宿、交通问题,做好考勤登记,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生、深入课堂,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以及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教师反映,以便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应根据成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安排考场、组织监考,妥善保管考卷,严格执行考试纪律,树立良好考风。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对旷课、旷考、不交作业及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要进行教育并及时处理,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定期对本教学点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积极配合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定期向设点单位、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因不符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被撤销或整改的校外教学点,必须按照原办学协议规定,做好学生后续的教育教学各环节管理工作,直至学生顺利毕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放松教育教学管理过程,凡因不履行联合办学协议管理规定条款,造成不良后果,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一条 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工作方面的实际困难,进行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克服困难,努力搞好学习和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抓好学生集中面授期间的教学秩序,提高学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对各种不良倾向和违纪现象要敢于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组织做好学生鉴定和评选表彰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校外教学点组织学生将每年学费全额交到我校财务处。校外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学生学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站(点)管理规定》(三峡大继教〔2019〕27号)同时废止。

                                                    

                                                 三峡大学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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